公 告
江門市鼎達運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關(guān)碧絲訴江門市鼎達運輸有限公司解除勞動關(guān)系爭議一案(開勞人仲案字〔2023〕266號),仲裁請求1、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22年3月份工資4660元,4月份工資4620元,5月份工資4640元,6月份工資4640元,7月份工資4620元,8月份工資4660元。合計27840元。2、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guān)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19997.6元。合計47837.6元。因與你單位無法聯(lián)系,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六條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決如下:一、被申請人自本仲裁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二日內(nèi)支付申請人2022年3月份工資4660元、4月份工資4620元、5月份工資4640元、6月份工資4640元、7月份工資4620元和8月份工資4660元,合計27840元;二、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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