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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選取開平市審計局近期完成的審計項目和審計報告中所揭露的有關于“重大事項未經集體決策”問題作為案例,進行以案釋法。
案例:市審計局近期開展的領導干部任期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審計時發(fā)現,有3個單位均存在部分重大經濟事項未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涉及金額分別為54.49萬元、108.09萬元、14.78萬元。
以案釋法,上述行為不符合《行政事業(yè)單位內部控制規(guī)范(試行)》(財會〔2012〕21號)第十四條第三款“重大經濟事項的內部決策,應當有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規(guī)定。重大經濟事項不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由領導干部個人或少數人決定,忽視了集體領導、共同負責的原則,容易出現決策失誤的情形,或出現不依法依規(guī)決策的情況,導致決策后果管理不善或者執(zhí)行不力等,甚至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流失或其他惡劣影響。根據上述規(guī)定,各有關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重大事項集體決策的制度,加強對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的管理。
經審計指出問題后,相關單位充分采納審計意見并積極整改。案例中3個單位分別采取加強對“三重一大”文件規(guī)定的學習;制定并印發(fā)了重大經濟事項集體研究決定的相關規(guī)定,明確議事范圍;加強對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的把關和管理等措施,落實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截至2022年6月,上述問題已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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